销售和交付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1. 一般信息
1.1 即便和客户的采购条件没有明确抵触,我们仅在以下条件下发货。对此销售和交付通用条款的修正和补充仅在我们书面确认后方有约束力。
1.2 所有的报价不具约束力,须经过确认。订单仅在书面确认后生效。技术规格、尺寸、重量及任何说明和描述仅在明确确认后方有约束力。毛重和包装盒尺寸将尽力估算准确,但没有约束力。
1.3 我们保留对报价、订单确认、图纸和其它文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可透露给第三方、印刷、复制或者用于其它未经同意的用途。
2. 交货量
2.1 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决定交付责任的范围。任何附属的协议或修改应经过书面确认。
3. 价格和付款
3.1 除非另行说明,所有的价格都将遵循本交付条款。
3.2 我们没有义务接受汇票。任何折扣及汇票费用应由全部由客户承担。如有任何一张汇票没有兑付,所有的未付货款将变为立即到期。
3.3 如发生延期付款,我们可要求在当前基准利息的基础上加收4%的利息-且不低于年息8%。并且,我们保留对更多可证明损失的追索权。
3.4 我们保留在出现材料、能源费用、关税或其它利益变动时调整价格的权利。
4. 交货时间
4.1 订单确认上应有交货时间,但客户应在订单确认之前完成图纸授权、放行、文件、正式批准和其它必要信息,以及支付约定的定金或之前交付货物的到期款项。
4.2 在交期到期之前,货物离开工厂或顾客收到备货完成的发货通知,即视为满足交付期限。
4.3 在产业纠纷、罢工和封锁和其它无法预知的,供应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因这些问题对生产或发送货物有明显的影响和阻碍,交付时间可合理延长。本条同时适用于发生同样情况的下游供应商。
4.4 所有的交货承诺和约定也取决于材料的采购和我们自身供应商的供货情况。
4.5 在所有晚交货的情况下,甚至在交货期已经逾期之后,客户不能向我们索取对任何损失的赔偿。
4.6 在尚有未交货数量,或部分交货被认为对合同合作方有利的情况下,可以部分交货,合同合作方不可拒绝。
5. 发货和风险转移
5.1 除非有特殊说明或是客户书面指示,否则应由卖方根据对客户最有利,且保证所订货物从起点到终点能避免常见运输风险的原则,来决定运输方式。运输保险费用另计。
5.2 货物发出、甚至部分发出,或是我们已提供其它服务例如支付操作费、运输和安装时,风险即已转移至客户。
5.3 如因客户原因导致晚发货的情况,风险在备货完成可发出的当天即转移至客户。我们有义务按照顾客的要求,且在顾客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购买保险。
6. 所有权保留
6.1 我们保留对所供货物的所有权,直至收到贸易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款项,包括可能存在的任何融通票据或者退汇汇票。本条同样适用于再加工或转售第三方。如客户失去偿付能力,根据德国破产法,我们将申告隔离权和替代隔离权。
6.2 客户不可抵押或转让待交付的货物。如出现第三方予以没收、征用或进行其它处置,客户应立即告知我们。
7. 缺陷责任
7.1 如非另有法规描述,我们根据合理判断而承担的缺陷责任包括产品承诺的特征和品质缺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于可被证明是在风险转移之前,因设计缺陷,材料不良或生产失误而导致无法使用或可用性受损的货品,进行修理或者补发。如系非我们生产的第三方产品,我们将承担原厂承诺范围内的修理或换货。出现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必须立即收到书面缺陷通知,如我们提出要求,应将有问题的部件寄回给我们。
7.2 除此之外,德国商法典(HGB)377和378章中包含的条件是有效的。
7.3 在未得到供应商同意的前提下,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任何调整、修理或改进,将免除供应商所有责任。
7.4 对缺陷的保修不包括自然磨损、或是在风险转移后,由于不当操作或疏忽及压力过度而导致的损伤。
7.5 保修期不超过24个月,从发货日或通知发货日起计算。
7.6 不承担客户提出的进一步的,非所交付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要求。
8. 运输破损
因运输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由此产生的部分交付或缺陷交付应立即书面通知,最晚不得晚于收货后10日内。如未能按要求进行通知,则视为妥收。如果外观能表明交付货物有损失,应在货运商的运单上进行损失描述。其它从外观不可视的损失声明应在货运商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例如铁路的事实文件、正式邮寄的运输损失声明、保险证明等等)。
9. 管辖法院
交易双方认定Ense(位于德国North Rhine-Westphalia州Soest区)为交易所涉权利和责任的发生地。管辖法院应为Werl(德国North Rhine-Westphalia州)